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情形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计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6-12 15:40) 点击:873 |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非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裁员的; 5、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 (四)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五)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与标准 (一)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双倍赔偿金不再支付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有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丁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的规定,应当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实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一年。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