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7-12-07 17:05) 点击:548 |
一、股权代持的定义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已经明确了股权代持的定义,即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为股权代持。 二、股权代持类型 1、股权代持协议,该形式是最普遍的建立股权代持关系的方式,即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所描述的情形。 2、股权投资信托,即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利用委托人的资金或财产对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3、股份表决权信托,即受托人登记成为公司股东,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对公司经营管理事项进行表决,以股东身份对抗第三方。委托人依照信托契约享有股利分配权和对公司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等享有表决权。表决权信托有利于中小股东集中行使表决权以与大股东对抗制衡,同时也可以用于大股东获得或保有公司控制权。 4、股权质押,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签订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名义出资人为保障实际出资人的借款债权将其名下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并办理股权质押工商登记,实际出资人在法律上占有并锁定代持股权,以防止名义股东恶意处分股权。 5、股权转让协议,即受托人原为公司股东,与委托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转让给委托人,但并未在股东名册中将委托人登记为公司股东,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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