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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理解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7-12-07 17:06)    点击:4782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那么如何理解“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适用于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投资设立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根据相关案例的搜索,现在法院的观点为: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本意应当是两个以上仅由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即控股、参股的情形不适用。那么原先设立时有私营性质的股权,后来私营股权退出,剩余的股东均为国有企业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适用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个人认为不适用,因为搜索相关案例分析可知,法院对此条是做狭义的解释,即只适用于设立时股东为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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