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李跃民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解除委托代持协议后,实际出资人可否要求显明股东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7-12-07 17:07)    点击:879

关于这一问题,有观点认为名义股东不应向实际出资人承担返还投资款的责任,主要理由是代持协议虽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共同签订,但涉及公司利益,协议项下款项已由名义股东投入公司作为出资,如果退还则导致公司资本减少,构成抽逃出资。

有的观点认为,可以要求名义股东返还投资款,主要理由是返还投资款的是名义股东,而非公司,不会侵害到公司利益,如果名义股东用公司财产返还,则属于股东侵害公司利益,属于另外一种法律关系。

我本人的观点是,如果在代持协议中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名义股东不应向实际出资人承担返还投资款的责任。理由主要有:

一、根据合同发第九十七条规定可知,合同解除的后果是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要求赔偿损失。代持协议解除后可否恢复原状,首先恢复原状应是从公司撤回出资,在公司办理减资程序后,实际出资人获得投资款,为什么不是名义股东返还投资款?原因是代持协议实质上是委托协议,名义股东作为受托人代实际出资人投资,那么投资的后果是由实际出资人承担的,名义股东并未取得该出资款也没有享有股东权利,股东权利实际上是实际出资人享有,因此要求恢复原状,应当是从公司撤回出资返还给实际出资人,因此要求名义股东返还投资款的法律和法理依据是不充足的。此外还会导致一个问题,即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所持股份贬值,那么贬值的部分应有谁承担?应该有实际出资人承担,因为他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与显明股东没有关系。

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协议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赔偿损失。那么实际出资人有损失么?其实是没有的,原因是投资款投入了公司,他实际享有了股东的权益,如果股权价值缩水,那属于商业经营风险,不是受托人的原因导致的。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可知实际出资人可以向名义股东主张出资人权利,出资人权利即股东权利,要求返还投资款不属于确认出资人权利的范畴。在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实际出资人可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名义股东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非投资款返还责任。因此本人认为在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要求名义股东返还投资款的法律和法理依据均不足。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跃民律师提供“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跃民律师,李跃民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跃民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75188460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跃民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南京律师 | 南京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跃民律师主页,您是第7160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