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起公司司法强制解散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1-23 16:45) 点击:766 |
一、股东提起公司司法强制解散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通过搜索相关案例分析发现,法院在判决是否司法强制解散之前一般都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 (1)公司是否发生经营困难,则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公司权力运行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利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决议,即形成公司僵局,主要参考标准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的情形。二是公司的经营业务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经营不善,可能存在亏损,但公司亏损并不是认定经营发生困难的必要条件。 2、继续存续会使公司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 该方面的论证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是股东的财产性权益是否会因公司的继续存续而受到重大损失,表现在公司持续亏损,股东所有者权益在不断减少;二是股东是否能够正常行使其作为股东所有享有的权利,比如表决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权利。 3、是否穷尽其他途径无法解决。 在相关纠纷产生后,双方股东之间,以及在第三方调解、法院调解下仍无法化解纠纷。 在主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后,法院一般均会判决公司解散,在研究相关案例中发现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案件中,一般均会存在纠纷的产生已达好几年,且无法召开相应的股东会、董事会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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