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买方的认定规则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3-20 16:04) 点击:846 |
一、父母仅支付首付的处理 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规定,是指父母支付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自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属于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 二、产权尚未登记的处理 实践中,除了存在房屋已经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情形之外,还有一种为子女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此时应如何认定房屋的最终归属?应区分该出资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如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宜。 三、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处理 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与子女不合,子女离婚时父母为保全自己的出资等原因,经常会出现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从司法实践反馈的情况看,父母请求返还出资所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往往为借贷而非赠与。但往往很少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出资的性质。在出资行为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应当有出资的父母负责举证。从中国国情来看,父母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因此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行为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会认定为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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