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他人同意其拍摄成视频上传网站是否构成侵权?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3-22 16:23) 点击:1019 |
最近闹的沸沸扬扬“高铁吃泡面” 视频,引发很多关于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保护的思考,关于人格权利的保护方面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尚留有空白,那么未经他人同意,将其拍摄成视频上传网站是否构成侵权? 一、构成侵权的判断标准 是否构成侵权应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有损害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二、可能会侵犯何种权利 如果未经他人同意将其拍摄成视频并上传互联网,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三、“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应当是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关于侵犯肖像权,国内更侧重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在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规定中则没有类似规定,因此本人认为应当依据侵权法来判断是否侵犯了肖像权,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应当作为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要件。 四、认定构成肖像权,应当排除合理使用的情形: 目前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情形,理论界一般认为: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读者了解、认识事实真相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暴光者的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即使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或者不当,有可能构成侵害被暴光者名誉权或隐私权,也不会构成侵害肖像权。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被通缉者的肖像;国家在建国50周年成就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的。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5) 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包括公共人士、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五、如果排除合理适用的情形,未经他人同意,将其拍成视频上传于网站,即使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该行为应当也构成了侵犯他人肖像权。 六、如果仅仅是上传,并没有侮辱、辱骂、不实陈述的,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如果上传后由于其他网络用户存在辱骂、侮辱等言辞的,其他网络用户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七、隐私权的保护边界应当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种种人格利益,如果与公共利益相关,则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如果与公共利益无关,即使发生在公共场合,其实也应当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 八“高铁吃泡面”视频中,女方的行为存在诸多不当之处,我们从道德上谴责她,但是本人认为拍摄者已经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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